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贷方向)

近期看到某公司对外发布公告,转让该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获利达数十亿元,该公司公告称对该项投资采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核算,不影响损益表。是不是不影响损益表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或者这种处置行为是不是与损益表没有任何关系?下面结合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核算以及涉税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欢迎大家学习交流讨论。

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核算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22号指南》)中设定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的是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在“重大影响以下”且不以交易为目的的股权投资,该类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以下简称《22号准则》)来规范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可能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一定有活跃市场,一般情况下会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明确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记入当期损益,其他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已经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均转入留存收益。

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A公司2019年1月5日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5万元)购买甲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2%。A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2019年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价格12元;

2020年5月8日,甲公司宣告发放每股股利0.5元,2020年5月31日,A公司收到现金鼓励5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将该股票全部出售。

(一)账务处理

(1)购买股票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

贷: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

(3)2020年5月8日,确认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50万元(100万股*0.5元)

贷:投资收益50万元

(4)2020年5月31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应收股利50万元

(5)2020年12月31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10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7.17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4.53万元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500—1000)/(1+6%)*6%=28.30万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

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万元

(二)涉税注意事项

1.要关注境内居民企业股利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上述案例持有期间的股利,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年,股利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202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需要做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处理。如果是境外非居民企业股利收益,则全部属于应税收入。

2.留存收益部分年度汇算清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记入留存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000—28.30=471.7万元。

3.增值税处理规定以下五点需注意

一是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是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是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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