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票票折怎么做账(销售方的财税处理)

进项税票票折怎么做账 ?

解答:

通常说的票折,就是指商业折扣,即通过发票上的折扣来体现。比如常见的买一送一、买十送二或按售价直接优惠10%等。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量,或保守商业秘密、隐藏实际交易价格,或针对不同身份的顾客,在出售商品时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

一、销售方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销售方按照折扣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2.税务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说明:虽然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是针对增值税,但是实务中对企业所得税同样适用。因为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话,税务局可以认定为无票支出等,反正有很多理由让你服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也明确回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3.商业折扣的税会差异

商业折扣的税会差异就是会计和税务在对待“实质”与“形式”的差异。会计处理时遵从“实质重于形式”,不需要过问商业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问题。税务处理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既然规定了商业折扣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就必须要有这个形式,否则即便实质上属于商业折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购进方的财税处理

1.税务处理

对于商业折扣的购进方,税务方面没有单独的相关规定。

不过按照税法的基本原则:购进方只能按照折扣后的税额作为增值税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金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只能按照折后金额作为购进资产或成本费用支出的计税基础。

2.会计处理

应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品名和数量做入库核算,对折扣金额应在所有货物之间按照公允价值(发票金额)进行分摊,然后统一按照折扣后金额作为每一品种货物的采购金额。

折扣率=折扣后总金额/折扣前总金额

每一品种货物的采购金额=每一品种货物折扣前金额×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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