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期限最长是多久(认缴出资额出资法律规定)
2022-12-17
我国《公司法》修订,将公司资本法定实缴制度变为认缴制,股东可以自由安排出资时间和期限。因此,股东出资协议或者章程一般制定了非常长的出资时间,或者在出资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又决定延长出资时间。
那么如何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呢?
一、法律规定
目前仅有两个法律条文对此进行了规定: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只有破产程序中和公司解散程序中才会涉及加速到期。
二、司法实务的处理
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1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2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义务。
第二种容易理解,第一种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理解“具备破产原因”成为难点。
案例1
只要有终本裁定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就推定具备破产原因。终本裁定可证明被执行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被执行人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表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
案例2
终本裁定外,还应该考察其他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本案中,尚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因,更无法判断该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现有情况不足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建议: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除提供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外,尽可能搜集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他证据,如被执行人资产负债表、其他多个未完结的被执行案件、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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