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的低值易耗品如何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筹建期间的低值易耗品如何摊销以及纳税调整?

企业筹建期间的仓库货架、低值易耗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1年或者3年摊销?年底用不用纳税调减?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当月一次性抵扣当期损益,年底做纳税调增?

解答:

对于仓库货架如果满足“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会计核算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然后按规定进行折旧;对于低值易耗品,会计核算按规定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适用的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因此,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还是低值易耗品耗用,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由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决定。因此,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办费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税务方面:

会计核算不会影响税务处理。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也有两种处理可供企业选择:1.筹建结束后,一次性税前扣除;2.筹建结束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扣除。

不过,对于企业还在筹建期间内的发生的开办费,只要是计入了损益“管理费用-开办费”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全部都需要做纳税调减。在结束筹建的,对于开办费就需要区分情况:

1.当年仅为单纯的筹建期的情况

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必然是要体现损益的,筹建期间必然是亏损;而在税务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是不计算当期损益的。

现在企业税务登记后,必然在税务管理系统会要求按时申报并汇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按时申报,但是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需要将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如果选择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的开办费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如果财务报表没有体现损益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按0申报即可。

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弥补)。由于会计上前期已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应进行调增相关费用。摊销开办费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3.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当年是要计算为税务上的损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还是存在选择的问题,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当然,此时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况处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摊销计算的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而已,然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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