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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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可以享受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章、《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2023年1月1日起,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该什么时候报送信息?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因此,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不能在上述时间确认报送的情形,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之前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均不影响享受政策。

拓展阅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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