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是什么(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基本含义)
2022-11-30
视同销售相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是一个税收概念,它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会计核算中也不核算销售收入,但是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属于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如何合法合规的进行税务处理是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困惑模糊的问题,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视同销售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
首先是学习概念,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第二条收入的审核第(五)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第1目规定: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都要缴纳哪些税?销售额如何确定?下面分税种进行分析说明。
一、增值税
目前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十种视同销售,其中销售货物为八种行为包括代销和委托代销,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不在同一县市统一核算机构之间移送货物。销售服务的为两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都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都不含自然人个人,而且视同销售行为中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视同销售没有现金流入,因此对于视同销售销售额核定,增值税也明确了三种方法: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还有一些特殊销售行为如扶贫捐赠、不动产免租期、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创新药免费使用等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依据:(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视同销售行为: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六)《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行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第十三条,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安置回迁户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该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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