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证明可以随便开吗(开在职证明有风险吗)
2023-01-25
开具证明已然成为生活的常需,员工在开具证明时,有时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时填写与实际不符的离职理由。此时,不少用人单位觉得不过是“小事一桩”,不忍心拒绝员工的请求,所以也就答应了。但是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实质上却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职工王某贷款买房,在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王某实际月平均工资大概为6000元,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何乐而不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顺利地办成了买房按揭。
后王某辞职,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
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企业因为好心而让自己陷入官司。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张某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并未签劳动合同,为找新工作,希望公司帮忙重开离职证明,体现自己有一年工作经验。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而且交了辞职信,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考虑到员工也是找工需要,就答应了张某,按照他的请求重开了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张某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6月,江某却“反咬用人单位一口”,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辞职在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体谅员工的难处后,想方设法地帮助员工争取利益,但是员工关系的人文关怀不能依靠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好心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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