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

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顺利带队值班《行风热线》,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是:2022年度个税汇算、个体户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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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已经开始,对于2022年12月份未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可以重新填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在一共有七项,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费用。

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如有不一致,纳税人可根据每年公告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购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用来扣除。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号《公告》,即《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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