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哪些(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你是否也跟我一样,第一反应就是取得专票才可抵扣。这个没错,不过可抵扣的远远不只这个哦,下面让我们来进入进项税额的各类情况,为我们的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奠定基础。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含税控机动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上面标注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13%税率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票的

(1)取得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客运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 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自境外购入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的,以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额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

注意:若纳税人购进货物等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 免税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购进货物 劳务 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3.购进的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支付的顾问费 手续费 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的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特殊规定的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 劳务 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但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不得抵扣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形,进项税额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应在当月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净值是指减掉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2.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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