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怎么处理和处罚的(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在前面我们聊到税务机关怎么选案,查企业的哪些涉税材料的,今天我们说一下企业被查到有问题,税务机关怎么处理和处罚的?

1.追缴税款

先举个例子,比如,税务机关在2022年发现甲公司2020、2021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2021年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产品是定制的,但是在发货之前,乙公司单方面违约,最后协商,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万元;甲公司收到违约金,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未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优惠政策)。于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下面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谁家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1.处罚

除了追缴少缴的税款,还要处以少缴税款的罚款。对于处罚,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定性不一样,处罚依据条款不一样。

比如,如果定性为偷税,引用的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被定性为偷税,那么可能引用的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面,虽然罚款的倍数区间是一样的,但是这两种的性质不一样。

3.加收滞纳金

罚款之外,正常情况下,少缴税款的,还要加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这个0.05%的滞纳金比例是不低的,按年计算要达到18.3%。在实际中,为避免产生过多滞纳金,企业可以预缴一部分税款,此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若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则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最后还是总结的一句话,企业想长久发展一定要合规,一定要有纳税的意识,如果企业遇到问题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处理,降低企业的最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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