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债务人到期没有履约)

积极条件: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就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2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事留置的成立条件:(1)双方必须均为企业。(2)留置权人必须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消极要件:

(1)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动产占有的。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留置权的取得应尊重社会公德。如果留置权的行使导致了对社会的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损害,则应当认定此种留置权的行使违反了公序良俗。比如:在新型冠状病毒等大规模传染疾病爆发期间,承运人因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运往疫区的药品或防疫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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