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含医保,下同)缴费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起,我市社保年度和医保年度均按照自然年度执行,现就2023年度(2023年1月-12月),我市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月4日至1月31日。

二、申报办法

(一)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2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完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后,在一个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调整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本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含聘用的合同制职工)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机关单位和参公单位按照人社部门9月份下发的《操作指引》明确的缴费工资口径进行申报。

2.事业单位暂按往年的缴费工资口径申报,待新的缴费工资口径明确后再进行差额补缴。

3.在厦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参照企业参保职工的要求办理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调整申报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调整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3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年度调整申报的,新年度税务机关将以调整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在职员工的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

(二)柜台申报

参保单位直接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附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调整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继续以原缴费工资作为确定新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

(二)各参保单位应在1月份先完成社保费工资调整,并核对确认无误后,再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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