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房产税怎么收取(存量房的税收政策)

——访海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仁君教授

当初设计征收房产税,主要是为了打击炒房现象,通过提高持有房本的成本,使炒房客无利可收,倒逼住房投机胜需求退出市场。然而,十年来,房地产税立法虽然不断在政府文件中被提及,学界的讨论也十分热烈,但房地产税改革进度却比较缓慢。究其原因,是由于房地产税出台后的影响并不十分明确,导致决策部门迟迟无法下定论。据财政部消息,2022年要做好房地产税的准备工作。由此,进一步扩大房地产税的试点范围将是必然的趋势。日前,参加海南省“两会”的海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仁君教授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李仁君教授说,从2011年房地产税沪、渝试点以来,已经经历了近十年。 在我国房地产税试点中,一般都考虑了首套不征或对家庭扣除一部分免征面积。即使这样,对于存量住宅而言,仍然存在法理上的困惑。因为我们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开发商从政府手上获取70年使用权的土地时缴纳了巨额土地出让金,然后在售房环节必然是高价卖给买房人。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房地产税必然造成重复收费。

李仁君教授认为,国外和我们不同的是,土地和房产私有,且有永久产权。比如,美国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总额的31.5%,是美国税收的第一大税源,税率由地方政府制定,自由度较高,目前在0.12%~3%之间;在英国房产税也是重要的税收来源,其房产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产两类。住宅房产税基于房产评估的价值来征收,每五年评估一次,而非住宅房产税的计算基于房产的年净收益;日本从1950年便开始征收房产税,其在地方总收入中的占比在40%以上,税收标准由地方政府决定,依据为房产的市场价值,每三年评估一次。

由此看来,结合我国国情,通过逐渐扩大试点,探讨公平合理的房地产税征收方式是有必要的。对此,李仁君教授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增量住宅征收房地产税,必须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土地出让金分摊在房价中,是由购房者一次性支出,由此必然导致高房价,在此基础上再收房地产税,必然导致重复收费;取消土地出让金后,购房者无需一次性出高价买房,但通过每年在持有房产环节上缴税,房价会更加平稳,也不会造成重复收费。

第二,对于存量房的房地产税应免征,按照我国住宅用地70年士地使用权的规定,因为当时开发时国家已收取了士地出让金,70年未到期的存量房不额外征收房产税。等到土地使用权期满,住宅仍可使用的,可自然转入持有房产环节征收房地产税方式。这样,对陆续到期的住宅可以陆续征收房地产税。我国第一批商品房建于上世纪50年代。产权40年的商业用地、产权50年的工业、综合用地和产权70年的住宅用地,目前已陆陆续续到期。对于到期的住宅,可分批转入房地产税方式。

(来源:吕佩义 潘致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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