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财税及业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广告企业:指通过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获取利润的企业。

2.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3.广告业的划分

广告业按宣传渠道可分为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告牌位、广播媒体、纸质媒体。

4.广告业的特色税费业务

广告服务业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广告业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

广告业税费中相对其他行业较特殊的地方是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4.1: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属于“广告服务”,税率6%,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3%;

4.2: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税率6%,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3:广告牌制作,属于“货物销售”,税率13%,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4:视频、音频等制作,如果是广告服务无法分割的一部分,按“广告服务”对待;若是纯粹的视频、音频等制作,没有后续的发布等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设计服务”还是“广播影视服务”,税率6%,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5.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2021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2021.01.01-2021.03.31 免征增值税 2021.04.01-2021.12.31 适用3%征收率减按1%;

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2021.01.01-2021.12.31适用3%征收率减按1%;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01.01-2021.03.31专普票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普票免征增值税;超过30万按1%全额征收增值税;

2021.04.01-2022.12.31专普票季度合计不超过45万,普票免征增值税;超过45万按1%全额征收增值税;

二、附加税

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减半征收。今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提高到45万元,但是这个免税额度对附加税没有变化,还是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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