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付什么意思(无责赔付人伤怎么赔)

2021年8月,在格茫公路边停车休息的李某睡梦中“祸从天降”,陆某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将其连车带人撞到路边侧翻,导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陆某又侧撞前面的一辆B车后驶向对向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另一辆半挂牵引车C车侧面相撞,陆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经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检查后紧急联系救护车送往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就花去了十多万元。2022年7月,李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诉讼指引和法律释明,最终确定起诉陆某驾驶车辆所有人宁夏某公司与承保宁夏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保B车、C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四方为共同被告。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申请司法鉴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方确认李某的车辆交强险、B车、C车交强险均已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无责理赔限额各1.8万元。B车、C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均提出,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内部的理赔工作指引,无责险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仅赔偿有责方的损失,不赔偿无责方的损失,因本案原告李某也是无责方,故B车、C车交强险不应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因调解分歧较大,本案进行线上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在充分核定原告各项诉求所依据的证据和项目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裁决B车、C车交强险在交强险无责理赔限额内各承担原告医疗费中的1800元,其余部分由全责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付。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可见,交强险的无责理赔限额是特殊的保险规范,不以是否形成侵权关系为前提,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应在无责任理赔限额内在保险理赔第一序列予以赔付。法官针对该案具有特殊性,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公正原则为重,未采纳保险行业内部规范以无侵权则不理赔的拒赔理由,制定了无责险保障有责方不保障无责方的操作规范,取得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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