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军人残疾保险金计发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军人保险法》后,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也进行了公布。从目前各大网络平台的解读及百科等提供的资料显示,对现行标准的解读十分模糊,而特别是非涉军权威平台提供的政策资料,均为老资料,非现行标准。

经过了解,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现行标准为2012年7月1日于《军人保险法》同步实施的由原四总修订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

在单位查询伤亡保险金标准战友,要记住标准为2012年7月1日后施行的标准。本文解读的为2012年7月1日施行的标准,如有新规出台,请以新规定或财务人员解答为准,本文供参考。

1、领取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有哪些?

答: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主要指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除了上述解释,规定还对评定的残疾等级有要求,对于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的1-10级伤残的军人都有伤亡保险金;对因病评定伤残等级的军人,只有达到1-6级才可领取。

2、军人伤亡保险金,我们在领取时怎么区分?

答:军人伤亡保险金,顾名思义可一分为二:一是军人死亡保险金(含死亡附加保险金),适用于牺牲的军人;二是军人残疾保险金(含附加残疾保险金),适用问题1中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军人。

3、军人死亡保险金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因战、因公牺牲的军人,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在报道中多为50万元。这其实是不准确的。现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50万元的标准,是2012年7月1日首次施行规定公布的保险金标准。

另外,还有一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对于一般岗位上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确定为因公牺牲,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对于岗位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会增加,最高为100万元。病故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为10万元。

4、军人残疾保险金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军人残疾保险金,不少战友咨询多少钱,之所以一直没有答复,是因为其是浮动的,是根据个人工资计算的,一些直接公布金额标准的都是不准确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

对于附加残疾保险金,则按照相应的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乘以计发比例确定残疾附加保险金,附加残疾保险金方面,我们以后再解答。

针对军人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月数的确定,目前几乎没有权威媒体披露,多解释为“给付月数根据不同残疾等级为7至29个月不等”。

今天告诉大家具体给付月数:

区分因战、因公和因病残疾等级性质,按照1-10级顺序分别给付,因战:29、27、25、23、20、18、15、13、11、9(单位/月);因公:27、25、23、21、18、16、13、11、9、7(单位/月);因病发放对象为1-6级,故给付月为:25、23、21、19、16、14(单位/月)。

提示:军人伤亡保险金需要本人(或受益人)进行申请,然后一次性发放。对于申请步骤、附加残疾保险金,以及本文未提及的享受安置的伤残退役士兵享有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政策规定,我们将根据战友需要,在后期视情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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