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海南许可资质办理-钱生钱财务咨询

海南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海南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他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核实其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资质和条件。核发许可证前,会对申请人的种子生产基地、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主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种子生产基地证明、种子生产设备和技术方案、种子质量检测报告等。申请人需要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农业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和核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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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示例

一、海南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

二、海南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受理条件: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三)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四)有配套的仓储设施;(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有合法经营的品种;(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从事农作物种苗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二)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三、办理海南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所需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2 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各方面说明材料

3 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海南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特殊环节-审批-办结

五、海南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所需人员及相关材料样板

需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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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例

七、经营场地要求:有必要的加工设备有配套的仓储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八、常见问题:

1.问:哪些企业可以在海南办理该事项?

1.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办理该事项。

2.问:对于种子加工设备,有什么要求?

2.答:加工设备必须与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类相适应,设备应当为企业自有。

3.问:对于仓储设施有什么要求?

3.答:配套的仓储设施应当能满足种子储藏要求,确需低温保藏的,还应建有低温库。仓储设施可以自建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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