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经济寒冬中,企业经营实属不易,这也让很多老板打起了税前扣除凭证的主意,很多老板、股东经常将自己的一些开支在公司账上列支,这样一来可以从公司账上套取资金,解决自己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公司少交点企业所得税,岂不知这正是税务局检查的重点

案例一、贾老板到北京玩了一圈,花了五万元,作为老板,肯定知道有发票才能列支,于是将一趟行程的飞机票、出租车票、门票、餐饮票、住宿票全部在公司账上列支了,自己签字报销,财务人员自然不敢说半个不字

案例二、甄老板给自己的儿子买了一辆汽车,花了五十万,机动车发票台头是公司,这样这辆车名义上就是公司的固定资产,而且还有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低于500万还能一次性进成本费用,这辆车以后发生的保险费、汽油费也在公司账上列支,真是多全其美

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况,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项目还有很多,大家可以自行百度,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今天讨论的重点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只和企业所得税相关吗?显然不是,至少还和个税紧密关联

第一种情形,老板私人的旅游支出虽然被会计列入了管理费用,但是来年税务局查账后,要求调整。怎么调呢

我想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贾老板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500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应该由老板本人负担的支出50000元,会计列入了其他应收款项目,而其他应收款又是与个税紧密联系,实际上属于股东从公司账上无偿拿钱,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文件说的是借钱,而本人举的例子事实上是老板无偿从公司拿钱,借钱时间长了尚且要计征个税,何况无偿拿钱乎?

案例二这种情形也很普遍,其被税务局检查后的账务处理与案例一类似,文件依据也有,也是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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