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许可(初审)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应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2) 运输经营资格:申请人需具有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资格。

2. 船舶条件

(1) 船舶适应性: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应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 船舶技术标准:新增船舶需符合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与产业政策。

(3) 船舶证书与资料: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等。

3. 安全与设施条件

(1) 安全设施:对于新增客船的,申请人应已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或者已落实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

(2) 安全管理证书:申请人需已取得企业DOC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二、申请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如有)

3. 申请书(详细列明申请事项、理由、船舶信息等)

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 船舶国籍证书

6.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7. 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船舶技术资料、船舶保险证明等)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

4. 审批决定:根据审核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颁发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相应的运力许可证书。

 

四、常见问题

Q1、如何了解申请进度?

A1、在申请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了解查询申请进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等方式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同时,保持与审批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审批情况。

 

Q2、申请新增的船舶需要满足哪些技术标准和要求?

A2、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新增的船舶需要符合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与产业政策。具体的要求可以在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找到。

 

五、海南省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许可的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明确规定了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79号)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需要遵循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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