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怎么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性在职场中常常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降低工资、辞退女职工等情形屡见不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维护女职工权益,湘妹子推出保护女职工权益“五一”特辑。一起了解女职工在职场中的相关权益。

1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2女职工孕期有哪些权益保护?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湖南省女职工特殊情况下,产假怎么休?

特殊情况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终止妊娠产假: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4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已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5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权益保护?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6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依法维权?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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