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权利、决议与表决-海南法律咨询-钱生钱财务咨询
2024-01-08
股东会权利、决议与表决
股东会召开情形
- 新《公司法》2024 第62条: 有限公司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新《公司法》2024 第113条:股份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
- 延期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最晚召开时间为6月30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沪深交易所
- 新《公司法》2024 第62条:有限公司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 新《公司法》2024 第113条:股份公司
–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召集股东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股份并披露
——《股票上市规则》沪深交易所 2022.0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决议的种类和内容
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也需遵从以下限制
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证监会答记者问 2023.07.28.)
股东会“表决”的约定——有限公司
- 新《公司法》2024:
–第65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6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新《公司法》2024
- 第9条: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 第35条:公司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关于分配利润——新《公司法》2024
- 第210条:
- 有限公司:按实缴比例行使,全体股东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按实缴比例行使,公司章程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未足额缴纳出资——新《公司法》2024
- 第50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第51条:
–……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52条:
–……催缴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
–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向该股东发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该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做减资并注销, 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关于虚假出资——新《公司法》2024
- 第252条: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20万元罚款(罚公司)
–情节严重的,处虚假出资/未出资金额5%--15%罚款(罚公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关于抽逃出资——新《公司法》2024
- 第53条:
–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98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应按照其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未足额缴纳的、抽逃出资的,适用有限公司相关条款•第253条:抽逃出资
–责令改正,处抽逃出资金额5%--15%罚款(罚公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30万元罚款
-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
–(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
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关于认缴制 ——新《公司法》2024
- 第47条:
–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 第96条、101条:
–股份公司必须在设立时缴足
- 第266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关于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2024
- 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关于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2024
- 第10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30日内确定新的
- 第11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于有限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定——新《公司法》2024
注:–公司应否分配利润是公司的商业行为,属于公司自治范围
–在股东会就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之前,股东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继而不具有相应的诉权
关于关联关系——新《公司法》2024
- 第2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265条: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其直接、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受此规定
关于同股不同权——新《公司法》2024
- 第145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公司章程》中应写明–分配利润或财产的顺序
–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关于赔偿责任——新《公司法》2024
- 第21条: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22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1条:
–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2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 第193条:
–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险
关于股权转让——新《公司法》2024
- 第84条:有限公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2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 第86条:有限公司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行使股东权利
- 第88条:有限公司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第89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159条:股份公司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关于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2024
- 第57条: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查阅的,应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但其要遵从保密义务
- 第110条:股份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查账,其他规则同上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新《公司法》2024
- 第26条: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的三种情形:
–会议通知未送达到股东/董事
–公司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内容
–超过原定的休会时间之后再次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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