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设置、权利与决议-海南法律咨询-钱生钱财务咨询
2024-01-08
董事会的设置、权利与决议
关于授权董事会——新《公司法》2024
- 第152条:股份公司
– 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 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应经股东会
- 第153条:股份公司
–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关于股东会的召集——新《公司法》2024
- 第63条、141条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 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述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关于董事长的选任和罢免——新《公司法》2024
- 第68条: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122条: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173条:国有独资公司:
–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关于临时提案权——新《公司法》2024
关于董事会的设立——新《公司法》2024
- 第75条、第128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
– 该董事可兼任经理
关于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2024
- 第69条:有限公司
– 可设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83条:有限公司
– 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可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不设监事
- 第121条:股份公司
– 可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审计委员会要求:
- 3名以上董事组成,独董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表决一人一票,决议需过半数成员同意
- 第133条:股份公司
– 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
- 第176条:国有独资公司
– 可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关于董事会召开——新《公司法》2024
- 第123条: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对此没要求)
–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通知时限
- 上市公司
–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但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2名或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如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可以向董事会联名提出延期召开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新《公司法》2024
- 第1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
关于董、监、高不得兼任的要求——新《公司法》2024
- 第175条:国有独资公司
– 董事、高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兼职
关于忠实义务与商业机会——新《公司法》2024
- 第180条: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控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
适用
- 第183条: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商业机会,除非
– 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
–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的
- 第186条:董、监、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2022.01.07.)
– 3.1.10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如何认定商业机会
- 认定商业机会,应当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
– 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联
– 第三人有给予公司该商业机会的意愿
– 公司对该商业机会有期待利益,没有拒绝或放弃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高管的诚信义务不因任期结束而终止
《公司章程》建议范例: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对公司仍负有下列义务:
(1)保守在任期内知悉的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2)不用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离职后N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不得教唆公司员工离职。
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新《公司法》2024 第68条、第70条、第71条、120条、第173条
关于解任董事——新《公司法》2024
- 第68条、120条、173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选举/罢免
- 第71条、120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审议解任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就罢免董事进行决议
- “公司层面”的风险规避
– 检查《公司章程》,修订关于“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条款
– 合法合规地履行罢免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股东会决议失效
– 约定董事提前解除职务的补偿条件,避免离职时出现纠纷
关于董事会表决——新《公司法》2024 第73条、124条、第185条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新《公司法》2024
- 第27条:下列情形之一,不成立
– 未召开
– 未表决
– 出席人数/所持表决权数未达标
– 同意人数/所持表决权数未达标
- 第24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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