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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公司法》修订解读


关于监事、监事会——新《公司法》2024

  • 第76条:3人以上,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 第80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管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 第81条:

– 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关于担保——新《公司法》2024

  • 第15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

–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 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 为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控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135条:上市公司

– 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163条:股份公司

–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2/3以上董事、股东会决议,可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总股本的10%

  • 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对外担保不能由董事单独决定,需由股东会决定(上述第15条的立法本意

就是为约束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进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关于解散公司——新《公司法》2024

  • 第17条:

– 公司解散,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的意见

  • 第37条:

–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

  • 第229条: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231条: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新《公司法》2024

  • 第140条:上市公司

– 应依法披露股东、实控人信息

–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 第141条:上市公司

–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

– 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取得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处分

关于减资、分立、合并——新《公司法》2024

  • 第224条:关于减资、分立

– 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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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允许同比例减资

  • 第226条:

– 违反规定减资,应当退还、恢复原状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219条: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收购所持

股份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 上述需经董事会决议

关于经理的解聘——新《公司法》2024

  • 第67条、第74条、第126条、第174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 聘任/解聘经理是董事会职权

  •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只有在总经理“犯错误”时董事会才能解聘(例如违反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者是经营不

善)

  • 第265条(一):

–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公司法》2024

  • 第168条:国家出资公司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有限和股份)
  • 第170条: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171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 第172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部分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需2/3以上的特别决议事项除外)

  • 第177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关于社会责任——新《公司法》2024

  • 第20条:

– 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

– 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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